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有机肥生产项目土地是否可以用农用设施用地-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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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

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

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附属设施与养猪场是一起的,不用另外办手续,除非有特殊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用于抵押。

但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必须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有想法,不过没见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包括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减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合法需要,经过土地部门批准、评估,应当可以易价交换?

应该是可以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从对以上规定的理解看,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国有土地的农用土地开发活动,但能否从事集体土地的农用土地开发活动,规定比较含糊,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比较效益的逐步提高以及城市居民寻找新的就业途径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

从各地实践看,目前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的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供应的形式。

目前,农用土地开发供地有的是出让,有的是租赁,有的是承包。

土地开发少到几亩、几十亩,多到几十万亩,尤其是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外商投资等土地开发的规模往往很大;

近年来,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农用地开发的有关有偿使用土地政策规定较少。

二是土地使用年限?

目前,有的地方批准土地使用年限30年,有的50年、70年,最长的100年?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用土地开发的土地有偿使用年限确定多长为宜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

各地征收的农用土地开发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普遍很低,有的出让一亩土地一定几十年,一次性每亩收几角钱、几元钱。

尤其是外商成片开发农用土地的,一定几十年,一次性每亩收几十元钱,有的甚至更低。

四是开发后的土地流转问题,以地融资问题,政府以地入股合作开发和以地入股合作开发后土地的管理问题等;

五是农用土地开发尤其是外商投资农用土地开发的计划管理问题!

我国待开发土地资源不足,应注意持续利用。

同时应注意对外商投资农用土地开发的总量控制与开发后农产品的销售,防止影响我国农产品市场;